苏建建管〔2010〕131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厅、局: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建立建筑业企业准入、清出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及《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苏建管企〔2008〕55号)的有关规定,将于近期开展2010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资质网上核查
(一)核查对象
凡于2009年6月30日前,取得任何等级资质的我省建筑业企业(含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均为本次核查的对象。其中二级资质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含三级),主项为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三级资质企业由省厅负责核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不含主项为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和劳务分包企业由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
(二)核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第三十七条: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应该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每年抽查率不应低于5%。
(三)核查内容及程序
1、网上核查的主要内容为:(1)2009年度工程结算收入;(2)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技经人员数量。
2、网上核查的标准为:(1)工程结算收入以资质标准的80%考核;(2)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技经人员数量,以《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所要求的标准考核;(3)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人员以“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中所要求的标准考核。
其中,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建筑业企业所要求考核的项目经理人员可以注册建造师、小型项目管理师、三级项目经理一并计算。
3、网上核查的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2010年8月底。
4、网上核查的程序:省厅负责核查的企业,由企业向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年度已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按企业注册地分别由省辖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企业申报的数据通过“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上报,并统一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送我厅,经网上审批后加盖核查结论章。省属企业由省建筑行业协会汇总后报我厅。
(四)核查结论
根据企业网上核查情况,核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009年度工程结算收入、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技经人员数量达到网上核查标准的,结论为合格;达不到的,结论为不合格。
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由企业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过程中企业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由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撤回资质。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企业资质,由省厅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核查结果将作为企业资质升级或申请增项资质的参考依据。核查工作结束后我厅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核查结果。
(五)其他
为及时、准确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对于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网上核查的企业,将在“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内对该企业基础信息予以锁定,并由资质许可机关将该类企业列为今年资质条件动态核查重点对象。
今年全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缴纳和征收工作将和企业网上核查的工程结算收入指标考核工作结合进行。
二、企业资质动态抽查
今年将加大对全省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不定期的动态核查力度。重点是对发生过《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苏建管企〔2008〕55号)第七条所列行为,以及2009年网上核查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抽查。抽查的内容见《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苏建管企〔2008〕55号)第八条。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电话:025-51868627、51868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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